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性学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Sex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SCSA(以下简称本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全省性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医学界、心理学界、教育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及民政、公安、工、青、妇、有关企业等各界)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性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地区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全省广大性科学技术工作者,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发掘祖国性科学遗产,研究发展性科学,促进性科学的普及、提高人民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性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生殖健康服务,为会员服务和性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性科学学术活动及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性科学学术团体和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
(二)依法编辑出版综合性性科学学术期刊、性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性科学书籍、性科学信息资料及性科学音像制品;
(三)举办性科学相关专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学术和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举办并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普及性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性科学知识水平;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授权,进行性科学科技项目和技术的论证、评审和科技成果鉴定,提出性科学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对相关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认证,以及对性科学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六)提供性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科技开发、举办性科学技术展览、推广性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性科学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四川省内从事与性科学有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临床及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等学校毕业者;
(五)支持本团体工作,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四川省内的医疗保健、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团体筹集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书。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学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推举名誉理事长;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委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团体会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任职条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选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